(2017)粤14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吕梅新、丘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吕梅新,丘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住址:梅州市彬芳大道。负责人:谭柏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木明,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梅新,男,汉族,住址: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丘国珍,女,汉族,住址:梅州市梅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吕梅新、丘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02452.13元给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根据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4000元给申请人。经查询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晟审 判 员 涂军荣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萍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