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廖贤富与彭斌、李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贤富,彭斌,李沿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001号原告:廖贤富,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彭斌,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李沿香,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廖贤富与被告彭斌、李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廖贤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廖贤富以需要继续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贤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廖贤富负担。审判员 陈国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容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