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月娥与郝艳林、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娥,郝艳林,杨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刘月娥,女。委托代理人:贺秦安,男。被执行人:郝艳林,男。被执行人:杨小军,男。关于刘月娥与郝艳林、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5092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827执51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刘月娥与被执行人杨小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确定:一、由被执行人郝艳林、杨小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月娥借款本金600000元(已偿还200000元,当即兑现400000元)及诉讼费4900元。二、申请执行人刘月娥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执行请求。现被执行人杨小军已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月娥领款后同意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月娥与被执行人杨小军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现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092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务即告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杨小军为该借款担保人,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其偿还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1400元有权向主债务人郝艳林追偿。申请执行人刘月娥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杨小军就其偿还的借款本金600000元、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1400元,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有权向主债务人郝艳林追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