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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凯与杨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杨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495号原告:黄凯,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杨威,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原告黄凯与被告杨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黄凯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商用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已经收取租房款合计人民币5,200元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整;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用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依约付款四个月及押金、水费合计2,600元整。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装网线、修复已经损坏的房屋,没有支付停车费,并将水费据为己有。原告查明被告系提供虚假房产证明出租涉案房屋。现原房主出现,导致原告无处居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为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23号鹏程花园14栋1单元1层C1号,该租赁物所在地和使用地均为武汉市洪山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吴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