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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孟庆尧、孟宪岭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尧,孟宪岭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尧,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孟宪岭伦,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尧与被执行人孟宪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