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易泽明与唐境鸿、杨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泽明,唐境鸿,杨琳,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471号原告:易泽明,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佳,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境鸿,男,1981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县,。被告:杨琳,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被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原告易普明诉被告唐镜鸿、杨琳、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当由原告预交,原告仅预交15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普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审 判 长 罗新祥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