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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姜书保与邓春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书保,邓春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1225号原告:姜书保,男,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刘士伟,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立平,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春花,女,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曹兴可,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系邓春花丈夫)。原告姜书保与被告邓春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书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伟、田立平,被告邓春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兴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书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邓春花返还原告姜书保转让款15万元整;3.判令被告邓春花返还保证金2万元;4.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彩票店转让协议,约定:邓春花将其位于远大理想城H1-08彩票店及三台彩票机转让给姜书保,转让款15万元,邓春花配合姜书保完成彩票店相关事宜。后姜书保分六次将转让款15万元和邓春花先期支付剩余期限的房租3975元支付给邓春花,邓春花将彩票机交给姜书保管理。姜书保要求邓春花按照双方约定将彩票代销证办理到其名下时,发现邓春花根本没有属于自己的彩票代销证无法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邓春花采取欺诈的手段转让彩票店的行为应属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邓春花辩称,1.位于远大理想城的H1-08商铺总面积53㎡系其租赁,后装修成2个商铺,一间约10㎡左右用于经营彩票代销,一间约43㎡左右对外出租。《转让协议》中体现“H1-08,53㎡”彩票店整体,在协议签订后已按约定通过面见房东、童装店老板,在两个原租赁协议上签名备注,将整个H1-08,53㎡商铺租赁经营权,3个月房租,房租押金等转让给李林峰、姜书保所有。其二人一直正常使用H1-08,53㎡商铺至今,并将43㎡租赁出去。根据实际情况及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已明确说明此协议所体现的15万元转让费用于两部分:一部分为此房屋租赁经营权,3个月房租,租此房屋的押金,装修等费用。另一部分明确系3台彩票机押金4万元。2.关于原告所述彩票代销证无法变更到其名下属欺诈不属实,转让协议签订时已给姜书保明确,彩票机只有使用管理权,不能转让,并将同郑州道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原件交于李林峰、姜书保保管,并让其详细阅读其中关于彩票机不能转让条款。即签订协议时,姜书保系知道不能更名风险,亦正常经营此店近1年,不存在欺诈。3.姜书保称远大理想城H1-08彩票店经营者系郑州市道远投资咨询公司的说法错误。邓春花是H1-08房屋租赁及经营人,只是福彩销售所用的彩票机系道远公司,且协议第一条已标明体彩系承包他人,福彩机主姓名,已明确李林峰、姜书保仅享有管理经营权。另2015年11月20日至今,彩票机一直正常销售,原告所述无事实依据。4.转让协议包含两部分费用:属于彩票机的,只有彩票中心所收彩票机原始押金4万元,其他均为位于远大理想城的H1-08商铺租赁经营权,3个月房租,此房的押金、装修等费用,不存在15万元转让费。若姜书保同意返还3个彩票机自2015年11月20日至今经营收益,并将3台机器押金条完整交还,可以退还其所付彩票机押金4万元,收回彩票机经营管理权。H1-08.50㎡房屋租赁经营权等费用,原告已经实际经营至到期,无争议不退还。5.原告以福彩条例说事,该条例是特例,只有与福彩中心签订代销合同,才能受福彩管理,因原告未与福彩中心签订该合同,故原告以此起诉不合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1月1日,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郑州市道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邓新国作为乙方在落款处签名。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郑州市××××区远大理想城院内设立福利彩票代销站点(代销站点编号为41018177),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委托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电脑福利彩票销售保证金1万元,销售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当乙方账户内销售保证金低于1万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2015年11月20日,邓春花与李林峰、姜书保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邓春花同意将自己位于远大理想城H1-08的彩票店,房屋建筑面积53平方米及3台彩票机器(其中体彩机是承包别人的,要按销量的2%付承包费、福彩机合同上的名字为邓新国),以15万元转让给李林峰、姜书保,如果彩票机无法更名,邓春花同意配合完成彩票机以后的相关事宜。转让后门面现有装修、装饰全部归李林峰、姜书保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李林峰、姜书保。转让费15万元中含三个月房租与押金和彩票机押金4万元。同日,姜书保向邓春花以现金方式支付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132870元,2015年11月21日,李林峰以转账方式向邓春花支付1105元,共计向邓春花支付153975元。另查明,2012年10月19日,黄雪芝(作为出租方)与邓春花(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黄雪芝将位于远大理想城H1-08建筑面积53.38平方米商铺出租给邓春花,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元,房租第一年不变,以后按上年房租10%递增。后经黄雪芝同意,邓春花将上述商铺转给李林峰。本院认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本案中,被告邓春花与原告姜书保、李林峰签订彩票店转让协议,违反上述《彩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原告姜书保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转让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姜书保要求邓春花返还转让款15万元请求,彩票机押金4万元邓春花应予以直接返还,其余11万元扣除三个月房租10800元后,余款99200元按双方过错责任程度承担。被告邓春花明知销售点不得转让,却仍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应承担双方纠纷70%的主要责任即6944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姜书保自行承担。关于姜书保要求退还保证金2万元的请求,因该费用并未交给邓春花,因此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姜书保与被告邓春花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关于转让彩票店的协议无效;二、被告邓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姜书保转让费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元及押金四万元,共计十万九千四百四十元;三、驳回原告姜书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邓春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元,由原告姜书保承担一千二百八十二元,被告邓春花承担二千三百一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占卿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