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金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黄志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泰州市金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黄志平,葛红兵,黄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洪武路温州商贸城H幢3楼A座。法定代表人陶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金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海南苏海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黄连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黄志平,男,194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葛红兵,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黄连华,女,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申请执行人申华纸业句容有限公司依据(2015)句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州市金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黄志平、葛红兵、黄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1183执47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社民审判员 曾 旎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