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阮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920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阮宁,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阮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宁存款16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