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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鹏与刘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刘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848号原告:赵鹏,男,汉族。被告:刘浩,男,汉族。原告赵鹏与被告刘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赵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夏 玲人民陪审员 赖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砚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