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旭光、郑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旭光,郑某,张金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60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旭光,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浦江县。2005年2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5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浦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金苗,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浦江县。2003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窝藏赃物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0月6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浦江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住浦江县。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旭光、张金苗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浙0726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旭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张金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由被告人郑旭光、张金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5116.71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郑旭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旭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旭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旭光撤回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斯蓓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