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涂飞与丁海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飞,丁海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758号原告:涂飞,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1989年8月23日生,住习水县,被告:丁海洋,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1977年10月15日生,住习水县,原告涂飞诉被告丁海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飞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海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飞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飞撤回对被告丁海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涂飞负担。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