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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郭文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文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579号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子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被告:郭文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文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另外800元退回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