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3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3民初2553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赵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赵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2000年2月29日生育婚生男孩赵某1。由于婚前缺乏,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2月29日生育婚生男孩赵某1;2017年5月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已经于2015年3月份分居至今,被告未到庭质证。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婚生男孩赵某1,婚后虽然因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相互体谅,相互扶持,顾及子女健康成长与家庭完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晓田审 判 员 高 沙人民陪审员 项玉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