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士君与马晓伟、杨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士君,马晓伟,杨兴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2830号原告:姚士君,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伟、盛忠明(实习),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伟,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杨兴为,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姚士君与被告马晓伟、杨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伟、盛忠明,被告马晓伟到庭。被告杨兴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马晓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杨兴为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马晓伟辩称:我仅是应同事杨宜东的要求,出面为被告杨兴为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于原告如何交付款项及事后有无归还,一概不知。当时也不知道是高利贷。本院查明:被告马晓伟于2016年7月2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被告马晓伟因女朋友开淘宝店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期至2016年8月21日止,逾期每月加收40%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杨兴为作连带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后被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士君借款10000元、违约金(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被告杨兴为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姚士君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马晓伟、杨兴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姬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