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5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温华平、刘玉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华平,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温华平,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赖坤发,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玉兰,女,1981年9月3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16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玉兰所有的赣B×××××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春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