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韦星亦与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星亦,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2141号原告:韦星亦,女,壮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县。被告: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香港路工业园区办公楼430号。法定代表人:杜聪,总经理。原告韦星亦诉被告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韦星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星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星亦负担。审判员 钟新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