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姜庆敲诈勒索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庆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庆,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龙江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庆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姜庆因怀疑其女朋友被害人曲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持刀来到曲某某家,发现曲家中有一男子,遂与曲某某发生争执并将曲某某的手机抢走,后以电话联系方式向曲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否则就以举牌��、拉条幅、通知曲父母等方式将曲某某的隐私公开,以此方式迫使曲某某在龙江镇清华园小区内交付给姜庆人民币10,000元。姜庆将手机返还给曲某某。案发后,姜庆共计赔偿给曲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姜庆于2016年9月7日在龙江县龙江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姜庆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判处姜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及账户明细、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解书及收据、办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庆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庆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庆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姜庆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