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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梁书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柯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柯文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1201号原告:梁书贵,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北门岗90号。负责人:郑琼,该公司经理。被告:柯文斌,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原告梁书贵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柯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梁书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书贵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书贵撤诉。本案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梁书贵负担。审判员  程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