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宗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2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宗杰出生日期一九七六年二月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务工住址青岛市市北区德平路44号103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74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2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宗杰驾驶鲁B0G7**号小型轿车搭载张庆,沿青岛市杭州支路东向西行驶至杭州支路污水处理厂门前时,车辆失控滑入对行车道,适有于海宁驾驶的鲁FB16**号大型客车沿杭州支路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张庆死亡。经鉴定,张庆符合交通事故致双胸多发肋骨骨折、胸腹腔脏器破裂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宗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张宗杰主动到案。案发后,张宗杰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宗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宗杰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宗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