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顺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梧同与武海新、吉林省程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忠、尹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顺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梧同,武海新,吉林省程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忠,尹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终4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刘梧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顺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刘梧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梧同,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勇,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顺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海新,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燊,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吉林省程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任晓晗。一审被告:王国忠,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一审被告:尹彤,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上诉人吉林省顺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刘梧同因与被上诉人武海新、一审被告吉林���程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国忠、一审被告尹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顺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梧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顺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梧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顺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梧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案件受理费预交146520元,予以退回73260元,减半收取73260元,由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吉林省顺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梧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伟明代理审判员 国伟杰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