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展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展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展华,男,1993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展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展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吴展华经电话联系,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渡口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给购毒人员刘某。2.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吴展华经电话联系,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金渡路23号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给��毒人员刘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吴展华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展华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吴展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展华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定证书,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手机硬件信息、微信个人信息、微信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电话号码的开户资料及通信清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说明材料,视听资料,前科情况查询表、证明,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展华无视国家法律,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展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展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白色VIVO牌手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