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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秦兴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秦兴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7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33956245J。负责人方天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文化,该公司梁山寨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良彬,该公司梁山寨支行员工。被告秦兴旺,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被告秦兴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撤回对被告秦兴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春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筱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