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陈耀全与被执行人柯卫星、田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全,柯卫星,田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陈耀全,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柯卫星,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和平,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执行申请人陈耀全与被执行人柯卫星、田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柯卫星、田和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柯卫星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蕲春支行张榜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xxx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柯卫星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蕲春支行张榜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xxx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蕲春县支行,账号571667502919)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柯卫星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蕲春支行张榜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