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8313万娟红与吴建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娟红,吴建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313号原告万娟红,女,1989年10月17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吴建德,男,1976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总经理。原告万娟红与被告吴建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万娟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娟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万娟红负担。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