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生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583号罪犯XX生,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清英法刑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被告人XX生等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6620.3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XX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XX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对罪犯XX生减刑五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8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7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连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16620.37元未履行,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钟素雅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