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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甄海威与胡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海威,胡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85号原告:甄海威,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南小王乡东王各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章华,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宝山新村。原告甄海威与被告胡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章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章华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甄海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