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继彬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继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746号罪犯吴继彬,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清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继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被告人吴继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6060.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继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5年5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吴继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对罪犯吴继彬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6060.5元未履行,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继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继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钟素雅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