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6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建河与刘晓龙、王永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河,付伟松,王永帅,刘晓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6960号原告:李建河,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付伟松,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王永帅,男,1995年8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刘晓龙,男,1985年1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河与被告付伟松、王永帅、刘晓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陶小超人民陪审员 董学红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