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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初6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建河与刘晓龙、王永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河,付伟松,王永帅,刘晓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6960号原告:李建河,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付伟松,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王永帅,男,1995年8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刘晓龙,男,1985年1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河与被告付伟松、王永帅、刘晓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陶小超人民陪审员  董学红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