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计通、崔顺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计通,崔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187号申请人:李计通,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崔顺义,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原告李计通与被告崔顺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计通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顺义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李计通以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计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崔顺义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的轿车一辆,查封在安平县交通警察大队。二、查封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上述财产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过户、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计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