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亚升与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升,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81号原告赵亚升,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治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萌,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15号。法定代表人葛明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升诉被告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升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亚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58元(原告赵亚升已预交)减半收取49129元,由原告赵亚升负担。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孙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