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德令哈市新海石灰石综合销售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令哈市新海石灰石综合销售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令哈市新海石灰石综合销售有限公司,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天峻路,组织机构代码:78142XXXX。法定代表人:杨统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德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伊国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性,1963年X月X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马车社宿舍。身份证号码:1502021****XXXXXXX。本院在执行德令哈市新海石灰石综合销售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军下落不明,已依法查找,并对被执行人刘建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哈斯朝鲁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国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