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先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先明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正安县桐乡路**号。法人代表人:吴剑波,系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承勇,系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风险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先明,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强,系正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肖先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4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后,本院认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