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作宣与张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作宣,张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376号原告:胡作宣,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河,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文,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胡作宣诉被告张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作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胡作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作宣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胡作宣负担。审判员 吴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