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根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弢,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根起,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根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