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565冷礼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565号被执行人:冷礼平,男,1996年5月1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苏1181刑初76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冷礼平应缴纳罚金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职权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涛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工商信息、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日本院至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0日,本院在“围猎老懒行动中”前往被执行人冷礼平居住地查找,但未能发现其下落。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刑初76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