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春梅、赵凤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梅,赵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梅,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赵凤军,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梅与被执行人赵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限制消费令的申请,故本院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赵凤军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赵凤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不动产权益、有部分存款、无证券权益。存款账户已依法冻结;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久旺审 判 员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