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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蒋国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国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国平,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曾因吸毒于2013年1月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逮捕。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国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苏04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国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蒋国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蒋国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国平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蒋国平在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蒋国平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蒋国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国平撤回上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陶麟审判员  潘安民审判员  朱文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