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艺辉、陈丽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艺辉,陈丽惠,陈敬团,陈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99号申请人:刘艺辉,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申请人:陈丽惠,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申请人:陈敬团,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申请人:陈建阳,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人刘艺辉与被申请人陈敬团、陈丽惠、陈建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闽0623财保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丽惠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西施岭港城国际豪庭一期1幢312号商品房一套予以冻结。停止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丽惠名下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西施岭港城国际豪庭一期1幢312号商品房一套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及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的登记手续。期限至2019年5月9日止。后刘艺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艺辉基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偿还所欠款项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丽惠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西施岭港城国际豪庭一期1幢312号商品房一套的冻结。即日起,可以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丽惠名下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西施岭港城国际豪庭一期1幢312号商品房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及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的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