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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援应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援应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援应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1684号,组织机构代码67374452-2。法定代表人:张文莹,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后西佐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766624036L。法定代表人:许晓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援应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