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应伟杰与王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伟杰,王佳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235号原告:应伟杰,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佳豪,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应伟杰诉被告王佳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伟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佳豪的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应伟杰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