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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应伟杰与王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伟杰,王佳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235号原告:应伟杰,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佳豪,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应伟杰诉被告王佳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伟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佳豪的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应伟杰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