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2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提某某某、罗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提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3422民督7号申请人:提某某某,男,住迪庆州德钦县。被申请人:罗某某,男,住德钦县。申请人提某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某某某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1日拖欠申请人工资5200.00元,并写下欠条,承诺于2017年2月20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款未果。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罗某某支付工资5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罗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提某某某工资5200.00元。本案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罗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此里永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日青边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