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玉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1037号罪犯刘玉婷,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玉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二个表扬,考核余分250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玉婷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财产刑能够履行而未积极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玉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瞿武贵审判员 龙显雄审判员 旷学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