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骆潜龙与王敏、王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潜龙,王敏,王伶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4650号原告:骆潜龙,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骞、赵凯宏,浙江月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敏,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王伶俐,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骆潜龙与被告王敏、王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敏、王伶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骆潜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敏、王伶俐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敏、王伶俐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0日,被告王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承诺于2017年1月10日前归还。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王敏、王伶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骆潜龙与被告王敏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敏尚欠原告骆潜龙借款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被告王敏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该借款发生于被告王敏、王伶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敏、王伶俐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敏、王伶俐归还原告骆潜龙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孟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