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士云、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云,杨彩霞,梁召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士云,男,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企业退休干部,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杨彩霞,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梁召双,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士云与被执行人杨彩霞、梁召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士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路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强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