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奇申请执行周孝泵、谢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奇,周孝泵,谢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奇,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住连平县元善镇某村村委会羊岭**号。被执行人周孝泵,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连平县元善镇某某小区*栋****房。被执行人谢春花,女,汉族,1981年4月出生,住连平县元善镇某某小区*栋****房。申请执行人刘国奇与被执行人周孝泵、谢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623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对该案于2017年7月3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春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连平县支行账号:6228481405131075715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