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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平进与邹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平进,邹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207号原告:彭平进,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阳市白云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邹勇军,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彭平进诉被告邹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邹勇军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市××牌××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此情形下应以借款合同中接收货币的邹勇军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彭骧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