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诉梁耀中、田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梁耀中,田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368号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牛晓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系该厂职工。被告:梁耀中,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西省浑源县。被告:田斌,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西省浑源县。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与被告梁耀中、田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申请保全费5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