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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徽世华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世华贸易有限公司、亚罗斯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世华化工有限公司,安徽世华贸易有限公司,亚罗斯建材(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540号原告:安徽世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被告:安徽世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被告:亚罗斯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世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世华贸易有限公司、亚罗斯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世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亚罗斯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泰兴市支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6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世华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亚罗斯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泰兴市支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贤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