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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谈志强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谈志强,邓卫忠,正安县班竹乡水洋坪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异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广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正安县班竹乡水洋坪煤矿。执行人 :谈志强、邓卫忠,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第三人:邓卫忠,男,苗族。第三人:谈志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正安县班竹乡水洋坪煤矿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邓卫忠、谈志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关于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正安县班竹乡水洋坪煤矿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其债务,经了解,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承担,且第三人邓卫忠在贵州省道真县有房产及银行存款,第三人谈志强在重庆市南川市有房产及银行存款。为此,特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邓卫忠、谈志强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正安县班竹乡水洋坪煤矿的基本信息及合伙人信息。经查明,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正安县班竹乡水洋坪煤矿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正安县班竹乡水洋坪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4000元,违约金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其义务,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因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下落而未送达,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正安县班竹乡水洋坪煤矿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邓卫忠、谈志强。本院认为,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不能清偿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邓卫忠、谈志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邓卫忠、谈志强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厉永军审判员梁会刚审判员李圣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兆艳